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1980年 11月 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 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 处 (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 ) 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 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 的存款,原存款人确实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 (或其他 可证明存款人确实死亡的证明 ) ,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 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 (包括无国籍者 ) 在我国银行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 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 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 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综上所述,按照你的说法存款公证侵犯继承权,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如果你已经对存款进行了公证,属于正规的继承存款方式,受法律保护的,则不会侵犯到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