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约定的一种特殊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支付代理费,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比例付给律师事务所一定费用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到位,律师事务所将得不到回报;如果债权执行到位,委托人将给予高额回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这表明,风险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已履行告知义务,委托人仍然要求风险代理;二是必须不属于所列四类除外情形案件范围。与之对应,本案明显不属于可以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之列:律师事务所没有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你也没有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你要求支付的恰恰是工伤赔偿。另一方面,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本案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其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你有权拒绝按风险代理支付代理费用,主张按政府指导价支付。在赔偿款已经被律师事务所提取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退回与政府指导价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