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诊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因此,对于合同无效取得财产不当得利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从对该取得财产是根据合同的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那么双方从对该取得财产就没有了合法根据。根据民法有关原理,这种既没有合法根据,又是取得一定利益,而这种利益又给绪言造成一种损失的情况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应认定为原告请求返还的基础仍然是基于自己享有的所有权,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而产生的,因而产生的诉讼属于所有物返还之诉,不属于不当得利。极少数人认为,被告某实业开发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煤炭买卖合同是侵权行为,此外的返还财产应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