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8条第2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不予赔偿应满足四个条件:
1.在保险期间内,本案所涉被保险机动车存在改装、加装等情形;
2.改装、加装等情形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危险程度增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3.投保人未就改装、加装等行为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4.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包括本案所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8条第2款在内的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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