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通知》明确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伤残5-6级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通知》还提出,各地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和调整工伤人员待遇的政策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以上就是关于重庆市关于工伤待遇调整的通知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