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工伤待遇一次性结清的问题,一般工伤保险条例中根本没有这一句话,不知道你是哪里看到的。现在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恐怕只有六级以上的能享受,就是按月发放伤残津贴,5级6级的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按标准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1~4级的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发放伤残津贴,直到退休由社会保险给退休待遇。不过也有极少的单位可能破产清算等等,把到退休前应该支付给职工的所有待遇一次性结清,由职工自己交纳社会保险直到退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以前的老工伤,未领取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月领取伤残补助的,单位可以一次性支付,金额是按照工伤级别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去已经按月领取的我想这就是你所说的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吧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