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遗弃罪作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而且刑法条文并没有将遗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或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遗弃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受扶养的权利,保护被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遗弃罪要求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情节才能入罪,它必须要自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陷入实际危险状态。现实生活中,一方离家出走,甚至知道子女正在患病并且拒绝支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而由另一方抚养子女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种子女因此自诉要求追究父母某一方承担相关刑事责任的,不应该轻易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首先,虽然自诉人是缺乏被告人的照顾、被遗弃,但是自诉人仍处于父母另一方的有效监护中,即使自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处于某种威胁状态,也不能就此认定情节恶劣。
其次,情节恶劣的情节应该综合起来考虑被告人的遗弃行为和自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状态。被告人的遗弃行为再怎么恶劣,但自诉人各方面都得到有效照顾甚至比被告人生活更好呢。该案经查明,被告人父母在自诉人起诉前已经被告人两次提起离婚纠纷,而被告人父亲(离婚纠纷中的被告)在第二次判不离的情况下,作为与自诉人一起生活的监护人,此时自诉人诉求的真实性更值得深思,而且被告人每次提起离婚时,也都要求抚养其中某个孩子。
最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遗弃行为可能使的生命、身体健康陷入危险,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作为家庭成员、父母,被告人在只有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希望或放任这种紧急危险出现的,在被告人认识到子女虽没有自己照顾,但仍在夫妻另一方的有效照顾、监护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被告人希望或放任了危险状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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