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县镇村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地址:,电话:。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拖车救援费1200元、评估费3600元、拆解费14860元、车辆损失148600元,以上合计16826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6日,原告所有的冀A01731牌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A)、盗抢险(C)、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D11)、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D12)、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覆盖ACBD11D12)。2014年10月13日,原告将该车借给朋友使用。当日20时30分,其驾驶车辆行至津南区葛沽镇老津沽公路时因躲避情况,与路边树木相撞,致车辆损失。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咸水沽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后该事故车辆经天津市津南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车辆损失鉴定,该车损失费用总计1486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进行理赔,但是被告却迟迟未进行定损,并认为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之内而拒绝赔偿。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附加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理应由被告全部赔偿。现原告依据《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此致天津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