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生辩称:朱文林所述事实与理由不属实,事故发生地是在小区的宅院,有大门,别人进不去。当时院内一共饲养大型狗4只,还有小狗6只。4只狗都有拴起来。我不是宅院的主人,也不是宅院的管理人,朱文林诉讼主体错误,起诉我没有依据。狗也不是我饲养的,不同意朱文林的诉讼请求。谁主张谁举证,朱文林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朱文林说的各项损失都应该有票据,我收到的证据中没有朱文林说扣朱文林工资的证据,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都没有证据给我出示,我认为应该对朱文林的伤情进行检验,朱文林说的伤情与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秋生和案外人戴书田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马厂村种植小区内养羊。2016年1月10日,朱文林在上述种植小区内被大门口处拴着的一只黑黄色犬咬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