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买卖合同因为没有夫妻另一方签字确认,签字的一方可能损害未签字一方的利益,所以当没签字一方对合同提出异议时,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财产处分时夫妻双方互有代理权利,一方可以代理一方处分财产,因此合同有效。
依据最近的司法案例来看,一般认为:购房人通常情况下难以得知签字一方是否故意损害另外一方的权利,同时由于房产的价值较大,认定夫妻之间有互为代理的权限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是该房产登记在了谁的名下。
一、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为原则,当由夫妻一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者有义务审核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当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而且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因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该种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二、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的名下,那么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购房人只负有对房屋产权状况形式审查的义务,《物权法》规定房屋的产权证书是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明,购房人可以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产权人,有权处分该房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以上就是我为您解释的关于房屋买卖协议必须夫妻双方签字吗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