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02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03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04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05
复审费。
费用减免的规则
01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02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03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专利费用不予以减缓的情况
01
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02
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03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04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05
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06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07
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08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09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10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以上就是关于专利年费减免条件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