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往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可以看出,解释第二十条针对的是本身有收入的人员而言的,有固定收入时按照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则按照近三年平均收入,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则按照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但是对没有收入的无业人员来说,如何计算误工费,在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无业人员,也就不存在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无法依据行业平均工资来主张;如果采用社会平均工资,则对支付赔偿的一方显然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即使无业人员也存在误工费,因为无业人员并不是没有劳动能力,而只是损害发生的时候处于无业状态而已。本律师认为,对于无业人员,采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其误工费还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