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某甲,男,汉族,1958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36010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乙,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44030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下称涉诉房产)按上诉人取得60%、被上诉人取得40%的比例进行分割;
四、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
上诉人现年五十八岁,已近退休,加上二次失败婚姻,主客观上已无再婚生育小孩的可能。上诉人是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有稳定、中等的收入,文化程度较高,性格温雅,跟婚生子某丙感情深厚,有利于其生活和教育;反观被上诉人,其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文化程度低,性格暴烈,多次当着孩子对上诉人实施家暴,自2015年家庭矛盾发生以来屡次唆使孩子对上诉人和其他家属进行辱骂,将小孩送回乡下交付外人照料,既无法保障孩子的生活也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发展。
二、涉诉房产的评估价值有误,上诉人分得60%更为公平合理。
其
一,深圳市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涉诉房产估价的结论为:涉诉房产在估价时点2016年4月14日的市场价值为13029600元。而事实是,因被上诉人阻止评估师在估价过程中依法进入房间内部查看,致使评估师未能考虑房屋的位置、朝向和室内装修装饰等情况,进而低估了涉诉房产的价值。另,上诉人事后咨询了附近的房地产中介,其都认为涉诉房产的现值不低于1600万元。故,涉诉房产的评估价值有误,应当依上诉人申请另行指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估价。其
二,涉诉房产是上诉人婚后因误信可以和被上诉人白头偕老而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涉诉房产在购买后也是以上诉人的收入加以维护的。被上诉人婚后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主要担任家庭主妇但对其丈夫、小孩和老人并未付出较多抚养照顾义务,而多由聘请的家庭保姆经营;被上诉人多次对上诉人实施家暴,捏造上诉人和保姆通奸的事实后到上诉人工作单位、纪委、公安等机关进行诬告陷害,并借助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对上诉人的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上诉人在2015年和上诉人发生激烈矛盾后先后多次对夫妻共同银行账户进行取现和转支。故,基于上述事实和情形上诉人分得60%更为公平合理。
综上,上诉人认为,婚生子某丙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其未来的成长,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发展;涉诉房产的评估因被上诉人的违法阻挠而使得估价有误,应当重新评估;上诉人对涉诉房产的购买、维护以及家庭生活的经营贡献更大,上诉人对此次离婚具有严重过错并有转移共同财产行为,应当少分。
鉴于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甲
2016年8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