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最高院死亡赔偿金函的事,根据最高法院《人损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从该条设计的计算标准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亡受害人生前劳动所得的全部收入,而是扣除其个人消费以外的其他可支配收入,这与遗产的界定也是格格不入的。事实上,死亡受害人就死亡本身并不享有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生活实态上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需要填补的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死亡赔偿金的功能也在于此。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逸失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该条规定虽采取“继承丧失说”,但该学说仅是针对直接受害人死亡时对其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所蒙受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意味着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财产。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不能因《解释》采用“继承丧失说”而得出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