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按市值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据此在进行投资性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下列几个方面:
(一)争议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他股份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一类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在一方名下,很少直接记载在夫妻双方名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先分清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才能依法分割。
(二)这类财产的分割比较复杂,司法实践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只有在双方分歧较大、协商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三)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因为当事人手中的一些股份依据法律规定尚不能转让。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上述情形及其他依法不能自由转让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办理。以上便是新类型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