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免征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含)以上,免征;满3年(含)未满5年,减半征收;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
(3)对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之间互换居住住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其他优惠政策:
(6)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方缴纳款;
(7)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对于夫妻离婚,因财产分割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免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