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咨询的共有财产分割对增值部分是怎么样的根据《婚姻法》简单地规定“婚后所得”一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做法与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经济规律相悖。金钱形式和物质形态或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规律。如夫妻一方以婚前的存款在婚后购买了房产、黄金、古董、股票、债券、基金等,则并不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因此,证明婚前或者个人财产是否是婚后所得财产的来源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样,婚前或者个人财产除了向金钱形式也可向其他形态的财产转换。如婚前或个人所有的房产或股票、证券等财产经转让或抛售,因市场行情上涨而获得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简单以“婚后所得”来判断财产的权利归属。
二、增值部分如何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民事案件中判断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看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举例来说,刘某和李某结婚后,虽然他们一起生活,但刘某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刘某与李某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那么,李某就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