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各自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下,还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即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分为三个步骤:
1、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登记。经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允许当事人自愿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可以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但书面协议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还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否则,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订立的收养协议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