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权证
1.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和集体。机关、团体、部队、、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全民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
2.集体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和集体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3.国家、集体的山林树木,或个人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权。
二.土地证
1.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有限处分的权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权利。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3.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