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对家庭承包土地能抵押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 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不得流通买卖,故其不能作为抵押的标的物,但其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
②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设定为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是上述单位或组织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可以认定为抵押有效。
④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该类财产因其失去流动的“自由”,权利人不能处分该财产,因而不能成为抵押物。当然在查封、扣押、期满后可以作为抵押物,应无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