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失踪等事由引起户口的变动时,由户主或者本人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户口变更登记。
2、根据收养法第八条的规定,收养关系确立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是迁移户口的,需要收养人带着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规定办理。
3、2018年收养孩落户政策根据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事实收养了无户口人员但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收养人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收养登记,携带收养登记证及收养人的户口本到常住人口登记机关登记。
4、根据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但尚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到公证机关申请收养公证。公安机关核实并未办理户口变更登记的,可携带事实收养公证书、居民户口本到常住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变更登记。
收养关系的确定应由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按照收养法的规定签订收养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公证后入户的,要求写到户口本和收养登记证或者是收养公证书办理户口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