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案由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的概况,不同的案由反映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所争议法律关系的界定、法律的适用、举证责任的承担和案件的判决结果。案由以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实务中,借名人确立所有权纠纷或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由主张权利的大有人在,但结果往往难遂心愿。律师认为,借名人确立此类案由,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理由:
(1)借名买房一般是亲人、朋友之间,基于感情和信任,双方口头约定,很少签订书面协议。在房价 上涨后,登记人否认借名买房事实。如借名人以所有权或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由提起诉讼,本身表明借名人自己认可存在所有权之争,没有肯定自己是实际购房人,把自己置于不利地位。
(2)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证具有公示性,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在法律上表明归谁所有。在房产证撤销或变更登记之前,法院无法做出与法律规定相背的判决。要求法院确认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支持。
(3)借名人即便提供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据,证明的也只是出资关系,不是享有所有权。出资关系适用合同法律规范,即便存在出资关系,法官会向您释明出资关系与本案所有权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另行起诉。对此,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故,案由确立不当,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