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只有满足了以上条件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司法所收养见证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