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父母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两个儿子虽然签订了赡养父母的协议,大儿子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但并不等于对母亲就没有赡养义务。协议约定的分工义务只在两个儿子内部有效,协议内容不得对抗法律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兄弟二人还是应当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目前二儿子没有能力按照原协议履行,大儿子应当分担母亲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