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子女。
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法修改之前,曾规定收养人必须满三十五周岁,这一规定比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的年龄都高。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来计算,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一般要等婚后十多年才能收养子女,因此,收养人需三十五岁的规定年龄偏高,不能满足人们收养子女的要求,也不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收养法修改后降低了收养人的年龄,将收养人的年龄从满三十五周岁改为满三十周岁,以更符合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收养子女的公民的需要。
四、有无配偶。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否则,一方收养另一方不接受的,既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3、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4、收养法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六、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收养法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
2、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4、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5、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