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品。”虽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但是,这些规定都不是对执行标的限制和禁止,不属于强制执行禁止性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不属于“侵犯”,更不是“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与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矛盾,相反,强制执行正式保护流转的本质体现。人民法院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执行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或者说收益权),不是执行土地本身,土地的性质不改变,土地的用途不改变,土地的所有者、承包者的主体资格不改变,只是为了防止义务人怠于行使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损害权利人利益,从而将义务人对承包土地的劳作、管理、收获的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移转给权利人,以抵偿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方法。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