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这是司法实践的重大转折,也是区分原则最为典型的体现。按照区分原则,债权合同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现实地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不以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是出卖人负担的合同义务,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表示在买卖合同中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不受是否办理登记影响。因此,包括所有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房屋、转让被查封不动产、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等等情形,均只是在债权合同成立时缺乏处分权,债权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这也是《指引》第七条关于合同无效事由排除性规定的基础。整体而言,除标的物属于禁止、限制流通物(如违法建筑、未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农用地等)时,应对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价值评判外,一般应避免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出扩大性解释,鼓励已经订立的合同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履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