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含鱼塘)承包合同
承包方(甲方) :
受让方(乙方)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受同马社区第四组 36名农户委托, 以租赁方式将该组共计 150亩同马大堤 外原修筑同马大堤取土荒废区的土地经营权承包给乙方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承 包期限 10年 (2015年 9月 30日至 2025年 9月 30日 ) 。 承包费用每年 40元/亩, 付款时间为 每年 9月 30日前。承包土地的抗旱、排涝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对承包的土地及鱼塘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不得使其荒芜,对承包的土地进行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三条:承包期满, 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承包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四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 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双方约定条款:
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如抗旱、排涝,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
3、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承包方交付承包期内保证金每亩 100元,乙方中途如自行放弃 土地经营权, 此保证金不予退还 (合同期限内保证金不计利息) 。 此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 第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见证方签字(章) :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