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赡养人文化素质低、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差,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系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有的子女认 为,不赡养父母是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根本不违反什么法律规定,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时,由于当时家庭的经济状况及父母对子女的观念(尤其疼爱程度)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情况。有的子女认为,在分家产时父母存在偏心,遂产生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三、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在有些家庭中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堪重负。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负担自己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从心。
四、受封建思想影响,父母再婚时往往遭到子女的反对,子女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随着时代的进步,老年人再婚不再像以前那么艰难。但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有的子女思想深处感到父母再婚仍是一种可耻的事情,反对自己的父母再婚。往往父母再婚后,就不再过问父母的事,有的还要求断绝与父母的关系。
五、“分家赡养协议”导致部分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
在我国农村家庭,以多子女户居多。有时在家族长辈的建议下,兄弟几人达成分家协议,这个抚养父亲,那个抚养母亲。在父亲或母亲去世后,对父亲或母亲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往往对协议上不归自己赡养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