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应当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因此,法律法规对于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政府不能将其直接支付给企业。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尊重村民自治
关于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一些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已经作出了规定。
例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再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规定,“土地补偿费的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因此,在地方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应该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法律解读]
本问题中,土地补偿费应由政府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直接支付给企业的只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企业不能要求政府直接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
如果企业与被征地农民集体就征地以及补偿款的分配进行了合法约定(如合同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按照国家承包地流转的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则企业可以要求农民集体履行合同义务。
从我们长期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实践来看,很多当事人在面对政府咄咄逼人的态势时,往往不知所措,错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被征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