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户申请书(养父母同时签名);
2、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须出具《公证书》;1992 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须出具《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结婚证 》、住房证明;
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5、收养人夫妻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6、被收养人来源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须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 》、《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父母婚姻及子女情况、经济收入、有何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