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背国家限定,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背国家限定,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无得到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做法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