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条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附法条: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所需资料1夫妇共同收养申请书本人签字按指印;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收养人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情况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签名;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两人;5公安机关出具或经过公证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6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7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签字按指印;8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9被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相片:收养人:2寸单人彩照男、女各2张。被收养人:2寸单人彩照4张,生活照5寸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2寸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