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针对您的问题收养的孩子无抚养能力是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根据今年10月即将实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当地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可以介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注意的是,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否则,收养关系解除无效。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法定监护人的孩子应该返回监护人家中,由监护人抚养和看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暂无法查明父母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也就是孤儿、无监护人的儿童要等待再一次收养关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