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第三条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依据上述规定,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给养猪场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取得该项收入,不征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付款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以上是土地承包国税免征营业税的政策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