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审
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无法审结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以上均为刑诉法规定。
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根据最高院的解释,一般是1-2年
侦查期限(公安局)一般是两个月
审查起诉期限(检察院)一般是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