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解读本条文,当收养关系解除后,原来存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义务当然消灭。所以,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的解除,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但是,基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该条法律规定也有其特殊的例外情形。本案就属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涉及了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后赡养义务的问题。这在《收养法》中得到了体现,该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