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
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
(三)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与收养一名的限制。
6、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