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
1、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单位和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5、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6、弃婴公告表(到银行交公告费后送民政局办理);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近期与被收养人合照的证件相。
二、送养人(福利机构):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承担监护人责任证明;
5、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6、被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表;
7、被收养人的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