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单从法理角度出发,法院完全可以对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子女抚养问题不作处理,但这样子的结果将导致双方在离婚后,孩子的生活没有着落,无辜的孩子可能会无人照管,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同时,如果法院不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作出判决,二人离婚后无论是双方互相争夺要求抚养孩子还是互相推诿拒绝抚养孩子,都会对孩子带来伤害。本案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抱养女儿宋某并与其共同生活,原、被告的抱养行为使得宋某脱离法定抚养义务人的监管范围,自愿为自己设定了抚养、监护义务,双方离婚后,对女儿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虽然未办登记手续,但是原、被告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在原、被告未将女儿交给其生父母或在收养关系未依法确立前仍应当由抱养人即原、被告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更为妥当。女儿一直随被告生活,且被告有继续直接抚养的意愿,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小孩随被告生活,并建议被告及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如扶养费由被告一人承担,显然难负其重,也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原则相违背,故判决原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合法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