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担保法》第三十六条采用“房地一体主义”模式,规定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但对于农村房屋则不完全实行“房地一体主义”,对农村宅基地的保护更加侧重于从集体土地的保护角度出发考虑。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见,法律允许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你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
关于宅基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你与张某同属一个村民小组,在宅基地过户问题上,应当说不存在法律障碍,你可以与张某协商解决卖房纠纷,必要时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