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由此看发包方是指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主体,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需为农村居民,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承包主体不必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居民也没有严格限制,但应考察其是否具备农业经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