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健康成长,并能提供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条件。收养申请人应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的未成年人。
收养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收养法》和《登记办法》,按照以下内容和《苏州市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评估。
一、收养申请人的基本状况。包括其年龄、文化程度、与家人关系。
二、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包括收养原因、对收养的认识。
三、收养申请人的经济能力。包括其工作经历、职业性质、收入来源、家庭消费支出、社会保障、家庭负担。
四、收养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包括婚姻稳定性、婚变史、婚姻满意度、家庭责任感及其它影响婚姻的情况。
五、收养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包括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
六、收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包括子女数、子女的身体健康及其居住状况;家庭成员对收养的态度及心理健康状况。
七、收养申请人的沟通技能状况及兴趣爱好。
八、收养申请人的养育安排。
九、收养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包括住房性质、人均住房面积、住房装修状况、被收养人的居住安排。
十、收养申请人的品德品行状况。包括收养申请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有无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