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过错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可并未有明文规定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立了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且规定离婚案的财产分割,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在处理住房问题时,要确保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的住房权益。
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分割方式并非指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传统来说应是在分割财产时以照顾无过错方的方式保障其权益,例如分割唯一房产时,可以照顾无过错方将房屋判归无过错方居住,由无过错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目前某些判决中也出现了过错方少分财产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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