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八部委85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改制的实际处置情况,对于国有划拨土地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1.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1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变更用地的相关手续由有审批权限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对于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改制,如果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均使用拨用地或共同使用同一划拨用地的,根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双方的分1方案和实际用地情况,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人
3.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且不符合国家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令第9号)的,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4.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