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分别规定在程序法与实体法当中,超过期限,当事人丧失的权利及后果不同
起诉期限,是原告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了这一期限,法院则不再受理其起诉。它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之中,属于程序性规定。在行政诉 讼中,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丧失的是“起诉权”。与此相适应,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在原告起诉时就应当进行。如发现原告起诉已超过 起诉期限,经询问原告没有耽误起诉期限的法定情形,则告知其不能起诉,如其坚持起诉,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的民事权 利受司法保护的时间界限。它规定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之中,属于实体性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是受司法保护的权利,通常称之为“胜诉权 ”。与此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在受理案件之后才进行审查。超过时效并不影响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影响法院受理 案件。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的诉讼,法院查实后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诉讼时效存在中止和中断问题,起诉期限不存在中止和中断问题
实 践中,有些人以为在起诉期限问题上,凡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没有规定的,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认为,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没规定起诉期限的中止与中断 问题,因此,中止或中断问题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一个浅显的事实是,诉讼时效是《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虽然它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但不 能说它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不能在起诉期限上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