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解整顿程序的进行可能产生如下后果:
(1)和解整顿期限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同时宣告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
(2)和解整顿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转而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
(3)和解整顿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实施《破产法》规定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归纳起来,因和解整顿程序的开始而引发的破产程序的终结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和解整顿成功而终结破产程序,此时,企业生命得以继续延续;二是因和解整顿程序失败而致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分配程序。待分配程序完成后,破产程序随之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