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规定,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的行为。“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制器具 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 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 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使 用的子弹、火药等。《枪支管理法》对可以佩带枪支的人员、配置 枪支的单位以及枪支管理、使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没有依照 《枪支管理法》携帯枪支、弹药的即属于违法。“管制器具”,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 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弩、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 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等。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 行规定》规定,“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 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 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 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 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 影剧院、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法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 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 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 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