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点等诸多方面作了新规定,其中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且,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上增加了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的要件,并改变了时效中止状态结束后的继续计算方法等。由于《民法总则》具有民事基本法的性质,它涉及到对整个民事诉讼时效体系的影响。随着该法的实施,形成《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中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法院面临如何正确处理它们之间适用关系的问题,即诉讼时效规定的法律冲突。同时,《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新规定存在溯及力问题,即新规定对该法实施前已产生的请求权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如何处理一般情形,涉及新的时效起算点或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时的溯及适用范围等。对于上述问题,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另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涉及无效行为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衔接等,也是当前及今后几年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