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离异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也同时成立。《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国家司法考试上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先应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由法官自由裁量。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地点。同时,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而并未将其设定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当事人是否行使探望权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即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探望的方式、时间,或人民法院对探望的方式、时间作出了判定,也不能强行要求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既有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也有放弃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进行干涉或限制。